(2017)云280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奇与黄庆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黄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黄庆武,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地址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奇与黄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70775元、执行费9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黄庆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