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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昌红与张先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红,张先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490号原告:王昌红,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昌红与被告张先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昌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昌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