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火全、王梓宗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火全,王梓宗,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韦章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6号申请人:叶火全,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双江村4组。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区1栋1单元17楼。法定代表人:孔高,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梓宗,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南宝乡金花村3组。法定代表人:韦章高,经理。被申请人:韦章高,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邛崃市。申请人叶火全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韦章高,王梓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500000元财产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250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2500000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鼎辰源南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韦章高,王梓宗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