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熊明高与樊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高,樊世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314号原告:熊明高,男,198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明会,女,198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樊世平,男,汉族,1982年04月0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高与被告樊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明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熊明高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明高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