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薇与李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李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22号原告张薇,女,地址:洮南市被告李海龙,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本院在审理张薇诉李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薇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