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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存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王乐李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侠,李轩,王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625号原告:张存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娜,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轩,男,汉族。被告:王乐,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益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王乐,李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侠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存侠负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