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尚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斌,任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677号自诉人陈尚斌,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宁,女,1964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自诉人陈尚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任宁遗弃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陈尚斌指控被告人任宁犯遗弃罪缺乏罪证,自诉人陈尚斌又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陈尚斌对被告人任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