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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韵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韵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剑霓。被执行人:程韵洁,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本院在执行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韵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程韵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提供程韵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贷款本金2531.85元、利息147.39元、客户服务费481.85元、担保服务费208.06元、滞纳金240元、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