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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4447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4447号原告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下称顺德公司)与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顺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志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德公司诉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胶带,累计货款53799.6元,采购订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按约将胶带交付被告,然被告至今未按约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799.6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腾达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胶带,货款共计53799.6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公司提交采购订单、送货单、发票等证明与被告腾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尚结欠货款53799.6元,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并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腾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货款53799.6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及保全费558元,合计1131元,由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太仓市顺德塑胶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