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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文涛与李保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涛,李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涛,男,汉族,初中文化,高唐县万通运输站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保春,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涛与被执行人李保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8162.05元,已执行9000元,未执行49162.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