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小清与李欣、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清,李欣,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826号原告:田小清,女,生于1988年9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欣,女,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毛军,男,生于1976年3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清与被告李欣、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小清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