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金风与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风,刘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439号原告:刘金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金风与被告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金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金风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