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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金风与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风,刘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439号原告:刘金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金风与被告刘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金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金风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