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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某东、董某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东,董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125号被执行人:陈某东,男,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董某新,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2日逮捕。现已刑满释放,住址不详。关于被执行人陈某东、董某新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琼0271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以陈某东、董某新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三把、伸缩盒一个、手套一双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追缴犯罪物品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随案移送的作案开锁工具三把、伸缩盒一个、手套一双均已陈旧破损。鉴于该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本院邀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及本院监察室、刑庭派员监督现场执行,于2017年5月18日予以销毁。本院认为,涉案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已予以销毁,该案判决涉财产刑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刑初74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符秀柏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传忠书 记 员 王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