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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樊启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启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1号罪犯樊启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启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原审时已缴交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樊启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吴福钒、林杰,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樊启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启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3142.5分,共兑现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闽西监狱提请罪犯樊启望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樊启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樊启望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启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