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玉成与张洪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玉成,张洪磊,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302号申请人:郭玉成被申请人:张洪磊、杨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成诉被告张洪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洪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241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洪磊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处置和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裁定用于诉讼财产保全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