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延锋与郭延涛、郭军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锋,郭延涛,郭军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723号原告:魏延锋,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延涛,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军淘(又名郭军涛),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延锋与被告郭延涛、郭军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魏延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锋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延涛、郭军淘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锋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