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延锋与郭延涛、郭军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锋,郭延涛,郭军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723号原告:魏延锋,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延涛,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军淘(又名郭军涛),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延锋与被告郭延涛、郭军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魏延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锋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延涛、郭军淘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锋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