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亮与王连军、吴海燕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王连军,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琦花园。被执行人:王连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城郊村前陈庄。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连军、吴海燕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连军、吴海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有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B17-1#楼105室房产一套(证号20140039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B17-1#楼105室房产一套(证号2014003929)。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所查封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欠款。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