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臧静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如家手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静,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如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43号原告:臧静,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如家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28-470-16。经营者:陈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静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如家手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臧静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