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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亓士孔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亓士孔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亓士孔,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上诉人亓士孔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刑初97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亓士孔以高伟、吴明珠犯诽谤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缺乏罪证,该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亓士孔上诉称:两被上诉人纠集亲朋好友,在“莱芜在线”论坛先后多次诽谤上诉人,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自诉。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长期多次实名发帖,并在多家网站上进行转载,这是公开的事实,上诉人已经对此进行截图保留,其发帖内容,不仅明确写明上诉人的身份而且配有上诉人的照片,内容为捏造,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和���格,其点击的浏览量已经远远超过5000次,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众所周知。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亓士孔的起诉缺乏罪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庆斌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