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奕乔与被告唐继松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奕乔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938号之二原告王奕乔,男,201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法定代理人王昕(系原告王奕乔之父),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号大院**号***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美的城**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5********。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唐继松,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奕乔与被告唐继松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奕乔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奕乔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奕乔撤回对被告唐继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王奕乔承担。审 判 长 曾 吉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