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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484杨根富与朱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富,朱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84号原告:杨根富,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朱金荣,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杨根富与被告朱金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园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