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484杨根富与朱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富,朱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84号原告:杨根富,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朱金荣,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杨根富与被告朱金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园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