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熊华林与邹裕平、付燕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华林,邹裕平,付燕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276号原告:熊华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张厝乡祝岭村民委员会村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裕平,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坑乡下黄街村民委员会村民,住邵武市。被告:付燕红,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坑乡下黄街村民委员会村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华林诉被告邹裕平、付燕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0元,由原告熊华林负担。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