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军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文,北京达盛昌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吕军文,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北京达盛昌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鸿瑞。本院在执行吕军文诉北京达盛昌美容有限公司提成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达盛昌美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达盛昌美容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