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784号原告: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崔村。法定代表人:隋承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法定代表人:韩业庆。原告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菱新型门窗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原告大连天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