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马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华,马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华,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合珍,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俊华申请执行马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马合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豫061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