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河南省信阳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敏支付欠款39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