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淑华与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淑华,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64号原告:肖淑华,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江(系肖淑华丈夫),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原告。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缺席)原告肖淑华与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鹏公司给付拖欠工资8400元,并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于2015年6月份到福鹏公司工作,工种为车间苯板工人。从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福鹏公司累计欠我工资8400元,于2015年12月为我出具欠据一份。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福鹏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肖淑华在福鹏公司工作,2015年12月28日,福鹏公司为肖淑华出具欠据,载明欠肖淑华工资款8400元。肖淑华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11日,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桦市劳人仲不字【2017】第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员工身份信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欠据。本院认为:福鹏公司拖欠肖淑华工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之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肖淑华工资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清华代理审判员 石静& # xB;代理审判员 李 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