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翟占粮、王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占粮,王波,王金林,刘裕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70号申请人:翟占粮,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波,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金林,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裕东,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翟占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裕东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1-3层房屋(房产证:夏××号)一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4556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455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占粮与被申请人王波、王金林、刘裕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裕东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1-3层房屋(房产证:夏××号)一栋。保全的财产价值以4556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798元,由申请人翟占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翟占粮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