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负责人简婕,经理。被执行人杨仕文。被执行人宋小会。被执行人杨仕高。被执行人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文。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与杨仕文、宋小会、杨仕高、成都金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纠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川A***、川AU***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宋小会所有,车牌号为川A***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杨仕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小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川A***小型汽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仕高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小型汽车。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