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景辉与余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景辉,余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263号原告:唐景辉,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余洋平,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原告唐景辉为与被告余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归还了5000元。就尚未归还的借款,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景辉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