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87号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1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274440L。法定代表人周正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1500381771784229H。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弟祥,男,土家族,1952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知李弟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骑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