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美玲、陈伟等与王小龙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玲,陈伟,王小龙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52号原告:叶美玲,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伟,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春丽、许秋芬,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小龙,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叶美玲、陈伟与被告王小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10日立案。叶美玲、陈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美玲、陈伟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美玲、陈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叶美玲、陈伟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