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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帅兴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帅兴,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帅兴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帅兴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靖劳人仲裁字[2016]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帅兴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吴帅兴支付工资42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帅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帅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帅兴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