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成全、王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成全,王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153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全,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上大南街**号。被告:王敏,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上大南街**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王成全、王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彦宇,被告王成全、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成全、王敏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二、判令王成全、王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960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富宝是垫富宝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富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富宝服务,首先要在垫富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富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富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富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富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富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富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为垫富宝用户,经营者罗花容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12月22日,垫富宝公司为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向商户眉山市龙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了消费款30000元。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未在约定的账单日还款,后其经营者罗花容去世,其债务应由王成全、王敏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成全、王敏辩称,罗花容已经去世,其开设的粉条厂已经注销登记,粉条厂及罗花容名下并无财产可供继承,即使有财产,二被告也放弃继承,故本案债务不应当二被告承担。原告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及罗花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垫富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授权书、垫富宝加盟店操作说明;2.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消费记录、垫富宝账户明细;3.银行电子回单、付款明细。被告王成全、王敏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对罗花容注册成垫富宝会员并发生消费的事实不知情。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富宝”的新业务。“垫富宝”是垫富宝公司在垫富宝网上推出支持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给垫富宝公司。2016年5月18日,垫富宝公司(甲方)与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及罗花容(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144684/川眉山00094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等,其中《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应按照垫富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富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富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富宝网站发布的垫富宝还款归责。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通过垫富宝网站上的电脑截屏可以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28日。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于2016年12月22日在眉山市龙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消费了30000元,垫富宝公司依约扣除了向眉山市龙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后,垫付了剩余费用29280元。2017年1月28日,垫富宝公司从眉山市先锋粉条厂的账户中扣除了账户余额58.72元,剩余垫付款金额为29941.28元,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并未按约偿还。2017年1月12日,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的经营者罗花容去世。2017年5月17日,经王成全申请,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对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进行了注销登记。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并无任何剩余财产。被告王成全是罗花容之夫,被告王敏是罗花容之子。罗花容生前与王成全共同拥有东坡区黄洲路131号世嘉丽晶3期3栋3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其二人于2016年8月15日以该套住房作为担保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罗花容是否拥有其他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成全、王敏均明确表示放弃对罗花容的所有财产的继承。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罗花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在其他垫富宝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为其垫付了款项,但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偿还剩余垫付款29941.28元及《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违约金。因眉山市东坡区先锋粉条厂已办理了注销登记,且并无剩余财产,本案债务应由经营者罗花容负责偿还,又因罗花容去世,原告有权要求继承了罗花容财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查明的罗花容的财产仅有与被告王成全共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一套,目前并未发生继承,且二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对罗花容所有财产的继承。故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欣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