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危铭溢扬与肖邵军、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铭溢扬,肖邵军,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16号原告:危铭溢扬,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告:肖邵军,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告:官文华(系被告肖邵军妻子),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原告危铭溢扬与被告肖邵军、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危铭溢扬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肖邵军、官文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铭溢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铭溢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原告危铭溢扬负担。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