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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危铭溢扬与肖邵军、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铭溢扬,肖邵军,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16号原告:危铭溢扬,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告:肖邵军,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告:官文华(系被告肖邵军妻子),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原告危铭溢扬与被告肖邵军、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危铭溢扬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肖邵军、官文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铭溢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铭溢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原告危铭溢扬负担。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