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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志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01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高志富,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蒙和乌苏乡,联系电话1393244****高志财,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蒙和乌苏乡,联系电话1393244****高振强,男,1985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蒙和乌苏乡,联系电话1393244****高友,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蒙和乌苏乡,联系电话1393244****于树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蒙和乌苏乡,联系电话139324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高志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