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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邓绍辉,文招萍,邓宗宇扬,欧阳露,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嘉,男,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定代表人:邓绍辉。被执行人:邓绍辉,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文招萍,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邓��宇扬,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欧阳露,女,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廖宇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邓绍辉、文招萍、邓宗宇扬、欧阳露、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绍辉所有��车牌为赣J×××××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邓宗宇扬所有的车牌为赣J×××××捷达牌汽车一辆;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贰年,均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