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树江、彭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江,彭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25号申请人:宋树江,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汉礼,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宋树江与被申请人彭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树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汉礼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1号的房产中价值30万元的部分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宋树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载明该司自愿为宋树江申请保全彭汉礼30万元财产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宋树江保全错误造成彭汉礼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树江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彭汉礼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1号的房产中价值30万元的部分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宋树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