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亚涛、黄瑞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涛,黄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黄瑞波,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香河县。申请执行人李亚涛与被执行人黄瑞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6217元,诉讼费970元,执行费120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瑞波缴纳执行费1208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款部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字5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