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玉仙与黄炳开、方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仙,黄炳开,方素琼,黄奇震,彭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218号原告:陈玉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姚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炳开,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方素琼,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奇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彭慧英,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玉仙与被告黄炳开、方素琼、黄奇震、彭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陈玉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慧英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玉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有关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仙撤回对彭慧英的起诉。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