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俊亮、张孟连与被执行人路金宝、王春兰、孙仁文、奚粉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亮,张孟连,路金宝,王春兰,孙仁文,奚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92号申请人冯俊亮,男,汉族原告张孟连,女,汉族被执行人路金宝,汉族被执行人王春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仁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奚粉红,女,汉族申请人冯俊亮、张孟连与被执行人路金宝、王春兰、孙仁文、奚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16)陕05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仁文、奚粉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44575元):被执行人孙仁文提出给付案件款12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的案件款22575元、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路金宝承担,并不在申请执行孙仁文,申请人冯俊亮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9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