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毅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毅,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644号之一原告:彭毅,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全,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嘉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丹,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毅与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彭毅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毅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明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彭毅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生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