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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向军民诉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军民,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307号 原告:向军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平,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克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龙潭庵村第六村民小组。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容,女,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水浒庙居委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向军民诉被告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军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军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军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向军民负担。 审判员 罗 先 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贻秋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