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3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经营场所海宁市。经营者朱海锋。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经营者李鑫。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花大千食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水路鑫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梅人民陪审员 张勤人民陪审员 宋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