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祝云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93号罪犯祝云霞,女,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新都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云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建宇、欧守江出庭报请对罪犯祝云霞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鹏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祝云霞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祝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祝云霞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祝云霞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祝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2个。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报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祝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云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 元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