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刑更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支飞杰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支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72号罪犯支飞杰,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飞杰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支飞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支飞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4年11月25日因违反生活行为规范被扣2分,2015年2月27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5年8月24日因与同犯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5年8月31日因违反生活规范被扣2分,2016年2月26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6年3月16日因被殴打还手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支飞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支飞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