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传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李传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164号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法定代表人:曹会彬,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培培,微山马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志,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传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微山县马坡镇马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