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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327号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湖滨公寓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420383154。法定代表人:宋超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跃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强,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许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新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