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明,焦玉霞,刘圣利,刘胜华,刘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明,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地址齐河县。被执行人:焦玉霞,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圣利,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胜华,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俊华,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地址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刘明明、焦玉霞、刘圣利、刘胜华、刘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