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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运法与张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法,张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941号原告:赵运法,男,汉族,1949年5月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张春喜,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法诉被告张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运法承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