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运法与张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法,张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941号原告:赵运法,男,汉族,1949年5月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张春喜,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法诉被告张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运法承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百度“”